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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士去世后,其家庭成员也会参与到其丧事的操办和处理。然而按照道教的科仪戒律,道士的丧事应该是由其门人弟子来负责的。

家庭成员对于去世道士丧葬问题的处理

在唐代道士朱法满所撰《要修科仪戒律钞》的《道士吉凶仪》中有着详细的记载,有疾病、小敛、大殓、成服、送葬、安灵、弟子还观、除服等几类科仪,都是针对去世道士的门人弟子该如何祭奠师父而设下的科仪,如在疾病仪中需弟子焚香诵经,临终时敲无常钟,小敛时由弟子设奠祭文等。

甚至在之后也是由弟子来为师父服丧,在安灵的阶段,如果去世道士的父伯和当朝的王公贵族等身份尊贵的人前来祭拜,那么“孝子”则需要出迎。此处孝子指的是去世道士的弟子,而非俗人子侄。因为在唐代时期,人们认为道士既然已经出家,便是要与俗隔绝的,不能与俗人儿女相亲近。

而赵树龙在辨析《道士吉凶仪》的“孝子”身份时,认为在道教中,师父的财产优先留给弟子,而因此弟子也担起了世俗儿女的责任,为师父来操办丧事和服丧。故而按照道教的科仪戒律来看,为去世道士操办丧事的主要为其门人弟子,而非家庭成员。

但尽管科仪戒律上是这样规定的,然而在唐代的实际情况中,道士们的丧礼不仅会有家人等俗人参与,也可能会由家人来负责操办道士等丧事。如汉东紫阳先生胡氏:“乃顾命侄道士胡齐物具平肩舆,归骨入土。”

便是让自己的侄子,同时也是他的弟子,来为其抬棺归葬。而又如张乘运:“去天宝首岁秋九月十一日,忽谓犹子仙期曰:‘吾顷者同尘,今将上宾。’遂据梧如寝,翛然及真。”后者张乘云之侄仙期不知是否为道士,以其仙期之名,虽带有道教的色彩,但不能作为绝对的依据。

但由此二例可见的是,道士是可以决定由谁来为自己操办后事,并且可以选择关系更为亲近的有血缘关系的家人来为其操办。此外还有如叶法善:“师请归葬故乡,敕度其侄润州司马仲容为道士,与中使监护,葬于松阳。”

其时叶法善在长安景龙观,有弟子齐物、尹愔同在观中,睹其升化,但在归葬松阳的路上,玄宗却是另外敕度叶法善的侄子司马仲容为道士为其送葬。除却需要长途跋涉归葬故乡,以及按道教科仪其送葬需要有门人弟子参与的原因,应也是当时的人们也认为由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来为其送葬会更好一些。

故而道士们在临终前如果有所嘱托,也可以由他的家庭成员来作为丧事或者是其中某一环节的主要负责人。如果说上述几例中,他们丧事的主要负责人同时具有弟子和家人两重身份,那么下述道士他们的丧事则主要是由家人操办的。

如有支志坚,她是没于富州公舍的,兄弟在富州为官,应是与兄弟同住,葬礼亦由家人操办,其墓志铭也是弟弟支谟所撰写。这位女道士都是在家道士,概因他常年居家,无有门人弟子,故而葬礼由家人操办。

然而除此之外,一些颇有名望的住观女道士亦会如此,如能去尘,为前永穆观主观主:“以大和四年二月十五日,归化于绛台之私宅也,享龄六十三。有子二人:长曰方素,前绛州绛县主簿;次曰处愿,夙了空寂,归佛出家。

皆泣血茹荼,以其年十月廿日,权葬于绛县九原山之茔,礼也。”则其晚年时期回家与儿子同住,而葬礼亦由儿子举办。她们行葬的方法未可得知,但从描述来看,刘致柔的葬礼完全就是家人举办处理的俗世葬礼,而非法葬。

而支志坚、能去尘者,因其没于家中,概也是家人子嗣参与得较多,而且未曾提及有门人弟子的参与。此处举的都是女道士的例子,然而也并不是女道士皆是如此,如前文提到的女道士元淳一,其在病重临终前则是选择从家中回到道观,嘱托弟子以后事。

而由此可见的是,道士都有着选择自己的后事交由家人或是弟子来处理的权利,没有硬性规定。而在家道士或者是临终前住在家中的道士,他们的丧事由家庭成员操办的可能性会更高,他们与亲友家人接触得更多,联系更为密切有关。

对于身份较高的道士,需要按照《五炼生尸经》写下五篇经文,或是撰碑,在送葬时与死者一同埋于地下或置于墓室当中。而对于送葬人员的排列也有安排,此处所提到的孝子,实际上便是指去世道士的门人弟子,以其重要的弟子排在送葬队伍的最前方,其余弟子排在其后。

然而如果送葬队伍中有俗人,那么弟子们则要列在其最后。故而在这一步骤中,开始明确有俗人参与,且从其对于送葬的排列安排来看,俗人的地位比弟子要更高一些。而据谢一峰的文中论述,他认为在韩自明的墓志中,对葬礼参与人员对排列中有一个序列,即是“家庭—门弟子(道教中人)—佛教中人”,即是说在撰碑人看来,俗人子嗣在韩氏的葬礼上是占有首要位置的。

又如牛法师墓志:“弟润痛天人永隔,切同气之斯分,嗟坠石于担山,泣舆泉于逝水。弟子弘农杨安,陕西高士,关西盛族,纂业勗四知之训,承师去三惑之情。”还有郑尊师:“有弟曰全玘,与入室弟子郑道源等,衔悲有诉,命志于石。”故而无论是从道教的戒律,还是从俗人的角度俩看,道士的葬礼在有俗人的参与的情况下,道门弟子的地位会较之更低一

从道士与父母、儿女或是妻子丈夫的联系中,以及道士对家庭的财产处理、家人对道士后事的处理问题上,都能体现出道教与世俗的矛盾与融合。在与父母联系上,因为道教思想与儒家伦理思想的融合,推崇孝道,故而道士们也需要归省,在必要时也需赡养父母。

而道士们虽然出家,但也依旧为俗世家庭中的一员,他们不仅会常回家帮助家人,也仍保留着与兄弟分析家产的权利。而在与丈夫或妻子的联系上,因为道教中要求与俗隔绝,认为男女交居为秽,故而他们常常会与丈夫或妻子保持距离或离家别居,甚至有终身不婚者,然而在实际的情况中,仍有道士结婚生子,与夫妻儿女同居的例子,但这都是被世人所接纳的,概是由当时社会繁衍家族的需要和思想所导致的。

而在与儿女的联系上,道士们,尤其是女道士们在修道之余仍需要承担起养育儿女的责任。最后在家庭成员对于道士葬礼的处理问题上,无论是戒律还是世俗角度,弟子都较俗人(应包括了俗人子侄等)地位较低一些,而道士们也对他们丧事的负责人有着选择权,一些道士们会特地顾命其有血缘关系的弟子,或是家庭成员来操办他们的后事。

综上所述,唐代的道士们尽管已然出家,但他们仍与世俗家庭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而且道教戒律科仪的要求是与当时的实际情况是有着一定的出入的,这既是道教与世俗的矛盾,但与此同时,因为在中国的人情社会下,其中一些与道教戒律相违背的情况也是被社会整体所容许的,而道教的戒律科仪也作为软规定,为此做出让步,故而道教也在与世俗融合,与社会中对家庭的照顾的需求,以及世人对血缘关系和宗族家庭的重视所结合起来。